| 宽城县开展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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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8-03 09:20 文章来源:宽城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近日,宽城县商务局、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2009年7月底前取得营业执照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须在2009年8月31日前向县商务局、公安局备案。2009年8月1日后取得营业执照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县商务局备案;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向县商务局备案外,还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县公安局备案。
这项工作的开展,将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经营行为,促进宽城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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