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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09-05-22 08:23  文章来源:宽城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宽城满族自治县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实施开放带动战略,鼓励招商引资,促进我县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保护引资人、中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奖励在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对外开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县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引资人)在引进项目资金,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或引进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本县企业等方面做出贡献的,经确认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 招商引资奖励以“政府出资奖励为主,受益人出资奖励为辅”。
(一)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每年不低于500万元,用于奖励在招商引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受益企业可采取现金或转让企业股权的方式对引资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县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一)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为企业或有关各方牵线搭桥,并成功引进投资数额较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根据引进资金的数量、类别及投资方向,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对引资人的奖励和奖励标准。
(一)引进无偿资金的,根据引进资金的数额和投向,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超指标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和分配性资金的,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
(二)以现金、现汇方式引进投资,兴建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基础设施、推动技术进步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
(三)以现金、现汇方式引进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
(四)引进上市公司、全国500强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或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的非资源依赖型企业的,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
(五)以收购、兼并、重组方式恢复停产、破产企业生产的,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
(六)以设备投入并经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评估鉴定后,在该设备投产后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设备除外);
(七)以补偿贸易方式引进投资的(投资实际占用时间一年以上),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按下列程序支付:
(一)引资人在招商引资事项完成后向县对外开放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开放工作奖励申报审批表》,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引进资金协议或合同、受益方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证明、银行进帐单或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投资情况证明及设备评估报告等。
(二)对外开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对申报人受奖资格、受奖金额及奖励支付方式的确认工作。需政府奖励的,由对外开放办公室推荐,提请县政府批准后颁发;由受益企业出资奖励的,由引资人和受益人协商确定奖励兑现方式,经确认支付的奖金,企业可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采取虚构事实等欺骗手段领取奖励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追回全部奖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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