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宽城满族自治县开放工作经费保障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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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5-22 08:28 文章来源:宽城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宽城满族自治县
开放工作经费保障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招商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我县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工作经费坚持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的原则,与项目进展情况、开放工作考评结果挂钩。
第三条 开放工作经费以政府保障为主,重点向乡镇、村和县直部门倾斜,纳入县财政预算。
(一)每年安排重大项目前期经费500万元,主要用于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二)每年安排开放专项经费500万元,主要用于乡镇、村和县直部门跑办项目、争取资金、优化环境工作费用。其中300万元用于乡镇、村,200万元用于县直部门。
第四条 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主要用于市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评、土地预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支持性文件的跑办和项目考察等项工作。
第五条 开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乡镇、村和各有关部门争取上级扶持,引进资金、兴办辐射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基础设施、推动技术进步的项目和优化投资环境等项工作。
第六条 申请开放工作经费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宽城满族自治县外来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符合宽城产业发展方向。
第七条 用于跑办项目的开放工作经费原则上由项目所在乡镇和部门先期垫付,年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开放工作考评结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经费数额和标准。申请开放工作经费原则上由项目所在乡镇和部门向县对外开放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开放工作经费申请表》,由商务、发改、财政等部门核实确认后,提请县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八条 开放工作经费由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采用虚构事实等欺骗手段支取经费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追回全部经费,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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