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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工业项目奖励扶持办法
2009-07-03 10:33  文章来源:宽城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宽城满族自治县
工业项目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工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加快工业产业升级、调优工业产品结构,引导并鼓励新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宽城可持续发展工业项目,结合宽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投资者在宽城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新建、改扩建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激励投资者新上有利于宽城工业产业升级、工业产品结构调整、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产品、促进循环经济的项目。
第二章 产业政策
第四条 县内外客商投资新建、扩建工业生产性项目需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重点鼓励和支持发展以下行业和企业:
(一)钒钛特钢、钒钛新材料、金属复合材料、镁合金及制品等新型材料制造业。
(二)石油机械、矿山机械、汽车零部件、仪器仪表、电子机械、模具与铸件锻件等装备制造业。
(三)高新技术产业。
(四)国家鼓励发展的医药、化工行业。
(五)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以及深加工项目。
(六)低耗能、低排放的绿色环保及“两头在外”的项目。
(七)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大中院校、企业合作的技术、产品研发项目。
第三章 用地政策
第五条 工业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定额,并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属于国家鼓励类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按工业用地的最低价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出让期为50年。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单位土地投资强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在缴清土地成交价款后,县政府将所取得土地经营纯收益的50%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单位土地投资强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在缴清土地成交价款后,县政府将所取得土地经营纯收益全部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县政府在用地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需要租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其工业用地达到国家规定的单位土地投资强度时,根据租赁年期,按照市场运作方式确定土地租金数额。对于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手续。
第六条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或企业,其用地数量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企业的生产需要核定,在经营期内,可用于抵押贷款,但贷款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生产或项目建设。
第七条 对符合我县入驻产业聚集区条件的工业项目,优先落实土地指标。
第八条 以上政策的实施由县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合同具体约定。

第四章 奖励政策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工业项目,适用于本奖励政策。
第九条 项目建设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绿色环保项目500万元以上),且年内竣工、投产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奖励项目建设单位,奖金由县财政列支,投资额较大,本年度不能竣工的,待竣工后一次性兑现奖励。
第十条 项目贡献奖励
对新上工业生产、经营性项目两年内投产达效并上缴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项目累计投资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给予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县财政留成部分80%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挖潜改造。
(二)项目累计投资在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给予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县财政留成部分90%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挖潜改造。
(三)项目累计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给予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县财政留成部分100%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挖潜改造。
(四)支持具备条件的重大工业项目发行债券进行融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制。
(五)对基本符合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和争列省市重点建设计划,并优先争取国家各类扶持资金。
第五章 规费政策
第十一条 对新上工业项目投产前应缴纳的部分地方性规费,采取先征后奖政策。
(一)对投资完成1亿元以上(含1亿元)2亿元以下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并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城市配套费按50%予以奖励,旧城改造费全部奖励项目单位。
(二)对投资完成2亿元以上(含2亿元)3亿元以下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并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城市配套费按70%予以奖励,旧城改造费全部奖励项目单位。
(三)对投资完成3亿元以上(含3亿元)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并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城市配套费全部予以奖励,旧城改造费全部奖励项目单位。
其它地方性规费和项目投产后所应缴纳的地方性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六章 保障政策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代办制度,全面负责项目开工前需要的备案(或核准、审批)、环评、建设规划、工商执照、征地手续、开工许可等所有前期手续,相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
(一)属于宽城县内的,由项目单位提供材料,统一到县行政审批大厅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内最快办结。
(二)需上级审批的,实行项目领办制度,项目单位提供齐全的申报材料,由发展改革局协调国土、环保、城建、水务、林业、工促等部门领办。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分包责任制。对县以上重大项目实行县级领导负责制,一个项目专门成立一套班子,从发改、国土、城建、环保等与项目建设有关部门抽调人员,以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 对其它项目,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由政府指定牵头部门负责该项目建设、调度、协调。
第十四条 建立重点项目跑办基金,支持项目谋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对所谋划的重大项目,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可先行启用项目跑办基金用于项目前期手续跑办,后由项目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偿还,进行滚动使用。
第十五条 列入县以上重点项目的企业,可优先享受县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公司的信贷担保支持,并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申报省和国家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在我县境内投资的企业业主及其职工,凭有效证件,在购置物业、子女入托入学、就医等方面,享受我县居民同等待遇,按同一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对企业的检查,除依法和上级指令性检查外,其它各项检查,要报县政府监察局审查同意。严禁行政执法人员私自对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
第十八条 县政府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314-6861569),负责受理并协调处理企业的投诉事项,承办企业的投诉。投诉地点设在县会展中心行政审批大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而客商投资又有要求的,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可另行商定。
第二十条 绿色环保项目是指节能和能源项目、节水和污水综合利用项目、不产生三废或产生三废很少的项目、废物利用而不产生二次污染的项目(循环经济项目)、节约用地(投资强度大)的项目;本规定的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本规定所列投资均指固定资产投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县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规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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