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宽城满族自治县商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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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09 10:12 文章来源:宽城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县内各零售企业: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县零售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加强零售商促销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依法经营意识。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加强促销备案管理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零售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因此,各零售商要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遵守商业道德,不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规范促销行为。各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1、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
2、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3、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4、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5、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6、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不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7、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不组织容易造成交通拥堵、人身伤害、秩序混乱的限时限量促销活动。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认真执行备案制度。凡县内营业面积2000平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装修重开业、店庆、节庆、清仓、换季等名义开展的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应在促销活动前5日内向县商务局备案。备案时需填报《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表》一式两份,提交促销方案、应急处置预案等材料。
四、加强监督检查。商务局将加大对零售企业促销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促销和备案的零售企业,将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各零售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自觉规范促销行为,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购物环境。
二00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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